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为学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建设“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职尽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坚持立德树人,潜心教书育人,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及道德修养,无师德失范行为。
3.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条件,服从所在单位的统筹安排,且在我校在编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专任教师须满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须满四年以上,其他人员须满两年以上。
4.不转出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等)。
5.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学的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2)攻读类别应为以下之一:国(境)内院校非全日制定向培养博(硕)士学历(学位);国(境)外院校博(硕)士学历(学位);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人才培养专项(“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等)。
第五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从事博士后研究,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填报《福建农林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填报《福建农林大学教师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教学人员和实验人员由教务处审核;专职科研人员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合署)审核;校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由组织部审核;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其他人员由教师工作部审核。校中层干部还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经审批获得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的教职工在参加学习前,须与所在单位及教师工作部签订培养协议。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或未签订培养协议参加学习的,不批准学习假,不资助培养费,不受理学历(学位)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师在职学习期间,按批准期限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期限内,学校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未归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安排。专任教师须继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在批准期限内,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单位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期限的教职工,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教师工作部备案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七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资助一定比例的培养费。攻读国(境)内院校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资助培养费的50%,其中攻读全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资助培养费的80%;攻读国(境)外院校博士学历(学位)的,除学校有另行规定外,学校资助培养费的50%,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学校资助培养费的50%,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千元人民币。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的部分(包括校级经费和二级单位经费),专任教师由师资培养经费支付;辅导员由思政教师培养经费和所在单位有关经费各支付50%;其他人员由校职工培训费和所在单位有关经费各支付50%。
教职工先行支付个人培养费,待毕业后持已审批同意的《福建农林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和新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凭培养费正式发票(攻读国(境)外院校的可提供缴费凭证)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所产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教职工取得新的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向教师工作部申请变更学历(学位)。教职工填写《福建农林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并附上《福建农林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以及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新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认定通过后,方可变更学历(学位)。
第九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满毕业后须按时回校工作,并从回校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服务期,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缴纳违约金。
第十条 教职工入选学校选派教师赴(国)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或开展博士后研究专项计划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福建农林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若干规定(修订)》(闽农林大人字〔2011〕8号)同时废止。截止发文之日未毕业的在读博(硕)士和未出站的博士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