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博士后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
校博管办隶属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和检查评估,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协调各流动站的工作,开展与校外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职责
主要负责申请进站人员的遴选、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开题、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各个流动站应指定一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五险一金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保管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核、工资发放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学院和导师出资经费的落实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博士后的涉外事务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宿安排和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协助博士后及家属的落户服务等工作;校工会负责博士后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一)我校已设立流动站且具有博士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含学校人才引进的博士生导师), 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必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
(二)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的科研经费和日常经费。
(三)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一)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协助安排申请人参加进站考核等事宜。
(二)负责博士后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督促博士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三)配合学校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安排,参与博士
后流动站建设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我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博士点设站,一级学科博士点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科研业务管理由相应的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工作站及合作导师负责。
第七条 博士后类别
(一)全日制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国内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三)企业博士后: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四)外籍博士后: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国外、境外博士后。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新近博士学位获得者(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专业对口,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员符合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学校研究申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可适当放宽申请年龄限制,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对科学研
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优先招收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严格控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进站做博士后,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五)严格控制本校博士生在同站同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企业博士后除外)。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九条 申请时间
学校资助的博士后,每年集中招收四次,每季度招收一次。申请时间:博士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各流动站审核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汇总后提交到校博管办。
第十条 进站名额
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校博管办提交次年的博士后进站人数计划,原则上各学科不超过当年的博士招生名额。校博管办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经学校审定后确定拟进站博士后人数。
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申请人数不受限制。
第四章 招收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依据学校或流动站公布的《博士后招聘指南》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清单》向流动站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传、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二条 流动站初审
流动站经办人员预审纸质材料,召集学院教授委员会考
核,按照用人单位当年进人条件,对拟进站人员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流动站汇总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到校博管办,电子版材料上传、提交到中国博士后网上,流动站审核通过后提交到设站单位。
第十三条 校博管办审核
校博管办审核流动站报送的进站材料,组织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招收意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进站报到
博士后凭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证明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并在1个月内向校博管办提交《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报到手续单》。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在站时间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时间自博管会批准的次月起计算,期满出站。博士后超过2年未出站,视为延期出站,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住宿、医社保等待遇。
若因课题需要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可延期至4年,累计不能超过6年。确实因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提前出站。博士后若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和用人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六条 开题
博士后应在进站2个月内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向流动站提交《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经流动站审核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开题报告通过者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开题报告未通过者,予以退站。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审批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中期考核结果
1.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继续按照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剩余的博士后经费按照出资比例退还到原有出资部门。
第十八条 出站考核
(一)出站申请
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博士后应期满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附《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和《博士后期满登记表》,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并填报《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期满研究报告决议书》。
(二)出站考核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品学兼优,作风正派。
2.博士后出站前,应取得如下相应的科研成果。
(1)以福建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其中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2篇。高质量论文的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各学院结合学科学位点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
(2)主持或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项目1项,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1项。
(3)主持申报获得国家自然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项。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各学科门类博士后出站考核期间,若满足本门类的第(1)条款,考核成绩为合格;同时满足本门类第(1)(2)条款或第(1)条款翻番,考核成绩为良好;满足本门类第(1)条款翻番和第(3)条款为优秀;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要求,即视为不合格。
流动站汇总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到校博管办,电子版材料上传、提交到中国博士后网上,流动站审核通过后提交到设站单位。
(三)科研成果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各类成果(含在站期间完成、出站前获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定
受校博管办委托,人事处可受理全日制博士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评审通过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博士后研究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出国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因科研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应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审批后执行。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并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校博管办备案、并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报告。
(二)全日制博士后出国出境手续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且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流动站报校博管办备案,按自动退站处理,学校将其户口转回原户籍地或原单位。
(三)因课题研究需要外出调研的博士后,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时间在1个月以上者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六章 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待遇
(一)在职博士后
日常经费作为科研启动费,其标准: 2.5万元/年,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添置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科研差旅费、发表论文专著费用及检测计算费用等;
(二)全日制博士后(含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
日常经费作为生活费用,其标准:15-25万元/年,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资助24个月)的工资、津贴、五险一金、房租补贴、安家费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在职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学校,由导师负责审批。
(二)全日制博士后经费来源
1.学校出资:6万元/年,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2.用人单位出资:6-11万元/年,由用人单位自有资金统筹安排。
3.合作导师出资:3-8万元/年。
超过用人单位指标招收的以上两类博士后,其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导师自筹解决。所有经费开支必须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三)企业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工作站筹资。
(四)海峡联合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人员经费包干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建账和工资发放
博士后经费单独立账,由校博管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向计划财务处申请,专款专用;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年薪,校博管办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博士后奖励性绩效工资报表,由计划财务处发放;人事处负责参照学校博士毕业生入编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核定博士后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提租补贴)和五险一金缴费报送。
(二)五险一金
根据福建省有关政策规定,人事处负责为全日制博士后办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住宿管理
1.国内全日制博士后(指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进站报到后,博士后持校博管办审核的材料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未租住博士后公寓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单间公寓的,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套间公寓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2.享受上级部门项目资助的全日制博士后
从进站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学校博士后单间公寓(不含福州有住房的),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相关规定。
3.校外且福州无住房的在职博士后,可享受学校博士后单间公寓,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相关规定。
4.博士后住宿规定,仅限于自入住起满两年的在站博士后,超过两年未出站的在站博士后不再享受校内住宿待遇。
5.博士后在办理出站手续后,应在领取出站审批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退宿博士后公寓。
6.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按《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暂行管理规定》办理住房有关手续,但必须退宿博士后公寓。
7.外籍博士后
学校为外籍博士后提供套间和单间两种公寓,外籍博士后若需入住校内博士后公寓,住房补贴和住宿管理等同于国内全日制博士后执行。外籍博士后向研究生院提出住宿申请,研究生院向后勤处提出住宿安排方案。后勤处负责安排外籍博士后入住和住宿管理。超过两年未退宿的住宿管理与国内全日制博士后等同。
(四)安家费
全日制博士后进站后,将从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经费中,单独划拨最高不超过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安家费。
(五)资助项目经费管理
1.享受上级部门项目资助的全日制博士后
(1)全日制博士后成功申请了项目资助经费的,若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资助经费含有博士后日常经费,和本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不得重复享受,可按就高的原则享受。
(2)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即生活费用)最高标准为25万元/年,若上级部门项目资助中生活经费低于学校最高标准,学校可按最高的标准补足到25万元/年。差额经费出资渠道为学校出资最高6万元/年,其余部分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导师协商出资。
2.享受上级部门项目资助的在职博士后
(1)国外或境外博士来本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若拥有上级部门项目资助的,按照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国内在职博士后拥有上级部门项目资助的,在上级专项资助经费中的生活费和学校博士后待遇(含工资)中,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类资助经费。
(六)工会会费管理
全日制博士后可申请加入校工会,工会费参照学校工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自筹的全日制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及延期出站博士后,其工会会费单位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出资。
以上(一)至(四)项的经费来源均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一)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
学校每年根据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的数量下拨各流动站点,列入流动站建设经费。每招收1名全日制博士后,进站当年下拨建设经费0.3万/人。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管理人员差旅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及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的补充开支等。
(二)合作导师工作补贴
合作导师每指导1名博士后享受2000元工作补贴,补贴在博士后批准出站后一次性发放,所指导的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或作退站处理的合作导师不享受工作补贴。
第七章 企业博士后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与企业博士后的工作站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工作站开展,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企业,并由工作站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作站应在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学校2万元/人的管理费,并支付给合作导师指导费3万元/人,合作导师指导费可根据指导情况分批次发放。
第八章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
第二十八条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在国外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办理进站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三十条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的申请程序、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和待遇等同于国内博士后。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的入境手续和涉外管理事宜,协助用人单位为博士后购买商业保险,所需经费从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九章 博士后退站、出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站手续
(一)本人申请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学院评审
流动站或用人单位组织5-7名(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的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博士后期满出站答辩。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意见并按规定提交出站材料至校博管办。
(三)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四) 档案转移
人事处负责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入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五)出站离校
博士后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单”,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或擅自离站者,校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出站手续,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站去向
(一)博士后出站就业时,应取得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录用函。出站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博士后可提出留校申请,学校根据当年的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编。
(二)出站考核为优秀未留校的博士后,因科研原因需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若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博士后签订补充协议,可继续享受博士后待遇,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或“双一流”等专项经费和导师的科研经费等;若延期时间超过2年的,需向研究生院申请,经费由导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三)在职博士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违反学术纪律和法规校纪的;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二)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三)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四)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凡按退站处理的人员,不再享受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其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福建农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闽农林大研〔2016〕9号)、《福建农林大学师资博士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农林大研〔2016〕10号)、《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管理(修订)》(闽农林大研〔2019〕3号)自行废止。